《表1 我国现行档案馆法律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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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馆专门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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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不断发展,档案馆立法也在逐步推进。1960年3月,为贯彻中央统一管理党、政档案的方针政策,在总结全国县档案馆“广东兴宁现场会”和省档案馆“上海现场会”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明确了省、县档案馆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向,这是新中国档案馆立法的开端。由此,我国档案馆工作走上了有规可循的轨道。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馆工作情况的变化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将《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修订为《档案馆工作通则》,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个档案馆部门规章。1986年,国家档案局又印发了《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已废止,被1991年国家档案局2号令《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办法》所代替)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废止,被2011年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所代替)。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档案馆的性质和职能,1990年10月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2年3月,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授权,制定了《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2014]15号文)中,又对档案馆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期间,国家档案局也印发了其他一些档案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据笔者统计,截至2017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家层面出台的重要的档案馆法律法规有8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2件、党内法规1件、部门规章4件(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