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馆的分类》
在1984年之前,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馆没有进行分类,统称档案馆。在1983年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中都只有档案馆一种表述。直到1986年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已废止)有了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表述。《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分别出现了国家档案馆、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档案馆三种表述,但没有进行定义。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在《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中对各级各类档案馆进行了定义和分类。近年来,一些文件中对档案馆的分类又有了新的表述(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391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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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8.15 |
作者 | 徐广虎 |
绘制单位 | 南京市档案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