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检验人员出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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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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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可以从表3看到,与鉴定人寥寥无几的出庭率相似,检验人员的出庭率同样不容乐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对该程序缺乏了解,被告方申请检验人员出庭的案件几乎没有。耐人寻味的是,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常常将检验报告误解成鉴定意见,但却没有一起案件申请过检验人出庭,这是检验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悖谬[4]。第二,法官、公诉人主观上不愿意让检验人出庭。法官通常是基于检验人出庭,容易造成庭审冗长,降低司法效率的考虑,并且大部分案件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很小,认为没有必要出庭。而公诉方不愿意检验人出庭的最大原因,是担心检验人虽然精通专业知识,但法律知识淡薄,从而招架不住辩护律师的追问,造成不必要麻烦。最后,检验人员自身不愿出庭,这与证人出庭的困境相似,一方面是害怕被告人的打击报复,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时间、经济、精力等方面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