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证人出庭功效统计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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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求为中心:对证人出庭认知错位与矫正——以C市E中院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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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人需求的实现效果是确定制度合理性的重要指标。证人出庭需求合理性不在于出庭证人能否证明申请方的主张,而在于其证明对象是否是案件事实、最终能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首先,出庭证言被法院采纳的有23人,占出庭证人的92%,未被采纳的占8%。可以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在事实认定上一般确有争议或疑点,影响到了法官内心确认,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其次,庭上证言高采纳率还说明,当案内证据印证出现问题时,法官并未像学者所说的那样,坚持书面证言具有更高效力并人为加以贬低当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6]。再次,从控方申请出庭的警察证人看,有5人的证言被法院作为认定控诉事实不成立的依据,说明法院对警察证人也非完全信赖。最后,证人出庭反向解构控诉10人次,涉及案件5件(全部判处无罪2件,部分无罪1件,变更起诉罪名降格处理1件,认定被告人自首1件),占证人出庭案件的33.33%。这一数据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改变控诉的比例,与支持控诉比例大体相当,说明证人出庭对控诉形成了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