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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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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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讲,询问当事人制度对于法院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提供了程序选择。然因当事人陈述本身具有多义性,加之当事人所有的趋利避害之本性,各界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方法持怀疑及不信任之态度。加之,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性质没有得到很好的厘析,使得询问当事人制度的功能难以彰显。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者当事人申请询问当事人的情形比较鲜见(见表1)。在我们梳理的运用询问当事人制度的211份判决书中,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案件34件,占总样本的16%。可见,其所占比重较低,这也印证了学者长期质疑的问题——“至于应证事实被证明的几率是否相当高或被释明,则非所问。”[5]此外,值得一提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运用当事人询问制度主要是民间借贷案和买卖合同纠纷。(3)但是这类案件同样遭遇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率低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