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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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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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虽为法定证据之一,但因当事人陈述具有多义性,当事人与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就当事人之趋利避害之本性而言,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较弱。故而,法官询问当事人通常是在穷尽其他证据方法之后尚不能形成确信的情形进行。为了确保当事人为真实之陈述,补强法官之心证,询问当事人制度要求当事人具结,即签署保证诚实陈述的文书。然而,在我们分析的样本中,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占比只有约10%。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表1中出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也并不都签署了保证书,所以表2中拒绝签署保证书的190份裁判文书中还包括了表一中13份接受询问但是没有签署保证书的情况。同时笔者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也观察到了,许多法官并没有要求出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这也是造成当事人签署保证书数量少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