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裁定的救济方式探析》
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除了采用诉讼的方式之外,本文认为允许当事人以执行异议、复议和执行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存在一定的可行性。法律规定源于法律实践,从北京、浙江、陕西等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源于现实实践的需要,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执行申诉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补充方式之一,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在司法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裁定不服时,启动执行申诉对于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提高执行监督力度、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都具有重要意义。
图表编号 | XD005767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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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李敏 |
绘制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