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问题建构的主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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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群体的社会建构如何转化为公共政策——一个政策议程嵌套的解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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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构论对于公共政策研究的一大重大影响是关于政策问题建构与政策议程关系的启示。政策问题建构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问题建构的结果常会牵动整个政策过程后续阶段的方向与活动。以往基于社会事实论取向的政策分析研究往往把政策所指向的社会现象看作是既定的、客观的和唯一的,认为按照适当的科学标准和技术手段就能够改进决策过程本身的质量,帮助决策者问题解决和实现目标。但这种观点却无法回应为什么具有同等状况的社会现象,有些问题成为纳入政府议程考虑的政策问题,有些却不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兴起社会建构论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成果是马尔科姆·斯佩克特(Malcolm Spector)和约翰·基特修斯(John I.Kitsuse)在1977年出版的《建构社会问题》一书。在此书中,他们对传统的关于社会问题的界定和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所谓“社会问题”可以看作个人或群体作出宣称(claims-making)的活动,即他们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不公正的、不道德的或有害的,因此应予以关注。[4]易言之,政策问题虽有其客观情势,但最主要的是人类以概念诠释问题情境的感觉产物,政策研究者应从社会成员的角度了解其所认称的状况是什么,而不是了解政策研究者所坚持的客观状况是什么。在社会建构论的影响下,美国著名政策学者威廉·N·邓恩专门从关联性(interdependence)、主观性(subjectivity)、人为性(artificiality)、动态性(dynamics)总结了政策问题的特征;并从问题感知、问题搜索、问题界定和问题陈述描绘了政策问题建构的程序。[5]在问题建构的内容方面,Rochefort和Cobb从问题原因、问题本质、目标群体、问题定义者的目的-手段导向和解决方案五个方面提出一个整合性的共享框架(如表1所示)。值得注意的是,该篇文献特意从价值(值得的vs.不值得的)、情感(同情的vs.有威胁的)、认知(熟知的vs.陌生的)、范围(明确的vs.模糊的)四个维度考虑了政策问题建构所应涉及的目标群体特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