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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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集聚的影响——基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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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显著。

其中,i=1、2、3,分别表示国有和集体、民营、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集聚度,θ1、θ2、θ3、θ4是回归系数,如果上述方程中的回归系数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中介作用存在:一式(10)中回归系数θ1显著,则说明环境规制与集聚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二如式(11)中的回归系数θ2显著,则说明环境规制与FDI间存在线性关系;三如式(12)中θ4显著,且θ3与式(10)中的θ1相比,数值显著变小,则表明中介变量FDI有助于预测因变量企业集聚。如果θ2或θ4不显著,或二者都不显著,说明环境规制与企业集聚之间的影响不通过FDI这一中介来实现;如果上述三个式子中的回归系数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至少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如果上述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但θ3不显著,则说明环境规制与企业集聚之间存在完全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见表4。从中可以看出,中介效应存在,对国有及集体、民营企业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这三类企业来说,FDI的中介效应分别为50.7%、43.5%和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