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人民陪审员对“少数意见是否有效”的问卷反馈数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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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利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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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制度设计上也未将陪审定性为权利,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审判价值受到轻视,现实中时常出现法官否认人民陪审员的实质作用、轻视陪审价值的现象,遑论保护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权利。同时,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参审积极性不够,未切实行使实质性陪审的权利。概言之,包括人民陪审员自身在内的制度运行所涉各方从未将实质性陪审视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由此就不难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异化和功能紊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