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专家陪审员陪审过程完整度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分析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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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陪审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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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明确提出,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在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该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但从上述表3中专家陪审员陪审过程完整度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专家陪审参与陪审完整度处于较低的水平,同一案件的审理中,专家陪审员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可因为陪审制度本身的弊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专家陪审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盲从法官,变为陪衬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我国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奉行职权主义,在众多的审判活动中法官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此时,若不对专家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规范,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诉讼专门性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主导作用,那么设立专家陪审员的意义便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