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 2013-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各区间参审频次陪审员平均参审频次》

《表12 2013-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各区间参审频次陪审员平均参审频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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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改革成效的非均衡困境及其对策——基于刑事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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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笔者深度挖掘数据后发现,“参审频率”与“参审区间”的“合理”更大程度上是表面的优化。就实质而言,我国刑事案件陪审制度运行中“二八效应”凸显,参审高度不均衡,年度参审数前20%的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达到年度总数的77.3%。(表4)为了进一步说明参审频率区间的不均衡,笔者整合不同区间陪审员参审的平均频次,形成表12。数据显示,年参审数前20%的“高产”陪审员年均参审频率高达40件,大致是所有陪审员年度平均参审频率的4倍;年度参审数前10%的陪审员的平均参审频次为64.4件,大致是所有陪审员年度平均频率的6倍;年度参审数100件以上的陪审员,他们人数占比不到2%,但参审案件占比却高达23.9%,人均参审频率则达到惊人的163件,是平均值的16倍。与之对应,参审频率后80%的陪审员参审频率处于低位运行,其中仅参审1件的陪审员比例高达32.6%。(表3)也就是说,少部分陪审员完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陪审工作,而高达八成的陪审员对于整个陪审制度的贡献相对有限。“二八效应”是最为典型的一种非均衡分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