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的角色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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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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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计委)负责组织,其颇具专业性的具体评估任务则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来完成。2010年,由当时国家卫生部颁布并实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所涉相关主体及其相应职能有相对细致的规定,其中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五项主体。(1)以五项主体为基础,(2)列出其在风险评估中担当的角色及相应职能(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