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外矿山生态修复参与主体职能对比》
当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为原则,主要以政府和矿山企业为责任主体实施。较为单一的参与主体使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还是“领队和志愿者”,造成政府职能定位出现偏差。与澳大利亚[12]、美国[13]和俄罗斯[14]等主要矿业国家对比后发现,在参与主体方面,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修复主体包括联邦政府、地方政府、NGO、矿山企业和社区民众,参与主体多元化(表1)。在职能分配方面,澳大利亚、美国和俄罗斯均是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而环境评估和监督管理等职能未过度集中于政府机构[13],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表1)。综上所述,与国外相比,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参与主体偏单一化,亟待深入“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图表编号 | XD0015953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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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15 |
作者 | 韦宝玺、孙晓玲 |
绘制单位 |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