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外土地污染治理参与者及职能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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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矿区土地污染共同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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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以政府和矿企为治理主体,以“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为原则,施行污染者付费等措施。但马研等认为中国污染治理缺少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并主张地区协同、部门协同和措施协同的污染协同治理[3]。单一化治理主体使政府不仅是“运动员”,也是“传播员”,还是“裁判员”,造成政府职能定位出现偏差。与美国[4]、加拿大[5]和德国[5]对比后发现,在治理主体方面,美国等国家的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矿企和公众,市场化特点显著。在职能分配方面,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均是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而污染评估、管理监督、投资和监测等职能未过度集中于政府机构。总体而言,与国外治理体系相比,中国治理主体单一化特点更加突出,土地污染治理专门法律制定、污染评估、管理监督、投资和监测等职能过于集中于政府,尚未有机地运用市场机制分配职能,市场化水平有待提高(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