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视角的职业教育治理职能》

《表1 主体视角的职业教育治理职能》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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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概念模型及其构建路径——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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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在以职业教育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表征的“善治”理念指引下,实行主体权力分散、责任共担。职业教育治理事项及其相应责任具有复杂交错性,从“国家———市场———社会”维度展开分析。政府、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在职业教育产品的提供、生产与消费过程中,遵循“管办评分离”原则,分别承担着管理、生产、服务、调控、评价与监督等治理功能。其一,国家承担职业教育的监督、管理与调控等宏观职能。本着“有限责任政府”原则,各级政府逐渐出让权力,将精力集中于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有效监管等方面。在政府主导下,治理主体积极参与法律政策调研、制定、修订等协商过程;通过相关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绩效评估并据此调整财政支持。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1 1]原则,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承担职业教育财政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基于对职业教育服务提供的监管与调控,通过转移支付承担支出责任。其二,教育机构与企业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生产职能。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选择、教学安排与实施等具体治理事项中,学校与企业共同承担育人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凭借雄厚的教育资源成为育人主体,企业凭借对职业、岗位等需求的精准把握,在微观层面介入学校职业教育,并为学生提供企业实习,为教师提供实践并开展技术合作等。其三,行业协会承担服务、协调与管理职能[1 2]。作为企业的代言人,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协调学校与企业的职业教育合作关系,为学校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考试、发放等管理责任。其四,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职业教育评价与监督职能。作为第三方社会组织,具有“客观、公平”等特征,能够对职业教育提供科学评价,为教育机构改进教学、提高质量提供方向指引,同时,成为国家对职教实施绩效管理、提供财政资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