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国部分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具体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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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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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各政府机构门户网站整理所得。

依据现有机构设置状况,大数据治理机构分为省级机构和地市级及以下机构,一般来讲,地市级及以下机构主要负责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的政策执行和具体事务运作,并未体现出政策制定和战略方向引导的职能,且大数据资源的管理、技术支持和相关政策标准的制定也都是由省级部门统一完成,因此,我们将主要选取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作为研究对象。依据现有公开的具体改革方案来看,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与“大数据”治理相关的全新机构。在对诸如山东、重庆、福建、广东、浙江、吉林、广西、贵州等省份大数据治理机构的考察中发现,基本上各省级政府部门都对设立的大数据治理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职能解释,但总体表述混乱,需要我们对每个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的职能定位进行重新梳理。根据已有资料显示,全国已经完成机构设置的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共19家,还有部分省份在积极筹划中,对现有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定位的梳理使我们理解一般意义上的“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变得尤为迫切。我们通过查阅全国19个省级政府公开网站对其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的表述和定位,梳理汇总如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