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评价指标涵义与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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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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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依据国家战略要求和大数据技术自身特征,结合对19个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的政策职能要求分析,我们可以分别确立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1项以及三级指标16项。在四个一级指标中管理层的权重最高,达到0.48,这部分也构成了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的重心,其次是战略层、服务层和技术层。二级指标中“数据管理”所占权重最高,达到0.281,说明该类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将有更多的职能是进行大数据自身的管理,包括数据库建设和大数据资源的管理,“政策制定”的权重紧随其后,为0.162,要求大数据治理机构在大数据应用和相关领域还必须制定相应政策、规范以及标准来保障社会对大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数据开发”的权重为0.131,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大数据治理机构除了日常管理,还必须体现出一定的技术特征和技术人才储备,承担起对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职能。针对服务社会职能,大数据治理机构职能将主要体现“数字治理”及“智慧城市建设”方面,这里既包括实现政府治理手段的数字化和精准化要求,还包括了建设智慧城市所必需的各项基础设施的投入,这也基本和上述19个省级大数据治理机构实践环节体现的共性职能特征相吻合,表明该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同时,从上述16个三级指标来看,为了实现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还需对每项指标的涵义及其数据来源做进一步说明,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