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罪名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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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的案例考察、行为分析与规范治理——以广东省近年来的法院判决为调查对象》
而从判决样本情况来看,广东省部分案件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根据表5所示,目前在所查询到的35起判决中,有3起案件存在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同的情况,这3起案件起诉的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而最终的判决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基于量刑差别较大的原因,行为人一般会承认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牟利等,否认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故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客观事实对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判断是一个关键问题,不能将平台无法偿还投资款的情况一概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平台的资金使用情况、行为人归还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
图表编号 | XD002314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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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1.01 |
作者 | 肖扬宇 |
绘制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