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9-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家庭农场的词频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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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效益的实践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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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9-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整理归纳。

自2004年开始,我国连续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这彰显了党中央的审时度势和高瞻远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写进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来,受到了理论界、政策界、学术界就相关主题展开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研究(见表1)。纵观文献史的有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既有的文献主要聚焦在家庭农场的定义概念、特征性质、影响因素、经营模式、培育政策等方面展开了丰富研究。对比国内外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所侧重。俄罗斯是指基于土地私有制由农民个人和家庭成员组成,并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经营主体[1]。美国主要是指一年中生产和销售农产品至少1000美元的农场[2]。荷兰是指家庭经营的“企业”,并且大多数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3]。法国是指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的相对集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4]。日本是指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家庭农场比较接近,指以农户为中心进行家庭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5]。在国内,上海松江指包括户籍、年龄、身体素质、敬业精神、经济基础、农业知识和农机操作技能等多个层面准入标准;吉林延边指自然而然发育的经济组织,许多现实存在的较大规模经营农户;湖北武汉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农业生产、销售品牌农产品;安徽郎溪指以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为纽带,合作推广种苗供应、技术指导、产品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方式等。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家庭农场具有劳动监督成本低、风险激励高、规模效益好、生产效率高等生产优势和比较制度优势[6,7]。但与此同时,农业分工的有限性、农业生产要素的单一性、农业单产效率与其规模之间存在负向关系等因素也制约家庭农场发展[8-11]。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把准家庭农场顶层设计“导向标”;融合力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合体”;激励示范,推广典型案例特色发展“样板库”[12]。基于前述研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充分证明了家庭农场该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有效性,各种代表性观点为本文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奠定了科学的研究方向与思路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