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更换社会失信代理变量的实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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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信环境与民营企业成长——来自城市失信人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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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1)、(2)列是非聚类标准误。

(2)更换社会失信代理变量的稳健性检验。“信用中国”有关数据显示,企业失信诉讼案件更多地涉及金融借款,从而使得企业失信程度与金融机构贷款量密切相关,同时失信行为的数量和罚款金额也会受到失信惩戒执行力度的影响。因此,本文更换了个人失信的数量和执行金额、企业失信被执行数量以及企业因失信而缴纳的罚款金额的处理方式来衡量社会失信环境。数据处理方式如下:个人失信部分,利用各地级市失信人数占该年度全国失信总人数的比重和各地级市个体失信的罚款金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体失信罚款总金额的比重加以衡量,分别记作Personnum和Personmon;企业失信方面,以2004—2013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分母,分别用企业失信数量和被执行的失信企业罚款金额除以贷款余额,得出每百亿元贷款余额中失信企业所占的比重和每百元贷款余额中企业失信罚款所占的比重,分别记作Firmnum和Firmmon。表8报告了更换被解释变量后社会失信对民营企业成长的回归结果,OLS回归结果表明,个人失信指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阻碍了民营企业成长;而企业失信指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阻碍了民营企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