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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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的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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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实践仅仅是对“实施经营行为的主体”进行分类,而不是相应的活动,或仅仅停留在行业标准的层面,主要从经营主业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功能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设定了不同的竞争条件。但这种分类更多的是从行业角度出发,且只停留在企业分类的层面。在此局面下直接适用“竞争中性”规则,会导致我国国企处于不正当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设定不同的考核要求和发展目标的政策指向,与划定“混合市场”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界定了各企业的具体职能,才能明确企业的何种行为落入“混合市场”,进而明确企业的竞争行为受到何种程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