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霍夫斯泰德:短期导向和长期导向国家在思维方式上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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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管理的中国机制探讨——基于霍夫斯泰德模型的跨文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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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排名是霍夫斯泰德以长期导向指数进行的排名,共含23个国家(地区);本表是作者根据霍夫斯泰德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资料来源:霍夫斯泰德《文化与组织:心理软件的力量》(第三版),张炜、王烁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第172、178页。

根据霍夫斯泰德对华人价值观的调研,长期导向指数排名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可见我国文化具有鲜明的长期导向特征。(详见下页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具有短期导向特征的基本是西方国家,而多数亚洲国家(地区)属于长期导向。从基本特征上看,具有长期导向的国家特别强调美德的作用,且不存在绝对的正误界限和善恶标准,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来灵活判断,而非像短期导向的国家那样依据统一的善恶标准来评判。具体到文化艺术立法上,长期导向的国家往往会依据美德而非法律的标准来判断善恶,而且善恶之间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长期导向的国家在文化艺术立法的速度方面会相对滞后,而且其立法的标准由于缺乏明确的评判依据而显得相对粗陋。因此,在艺术管理领域,相较于西方国家的立法,我国在艺术管理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于文化艺术发展的实际。现阶段,我国现有的成文法中,文化领域的立法不足4%,其中还夹杂着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具有高效力的文化基本法的缺失,使文化艺术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都受到了较大影响。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全局意义上的文化法能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近年来,业内人士翘首以盼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本应当能在文化法中发挥统领作用,但该法案于2014年提上日程,时至2019年其草案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五年时间之久,我国文化市场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多变化,相关文化立法已相对滞后于文化发展的实际。因此,我国文化艺术法律的更新速度尚有待提升。立法工作是文化艺术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推进我国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完善我国艺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仅能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更能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艺术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艺术管理的文化立法需紧随时代,加快更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