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转化条件》
“阶梯式”转化机制中,所有转化企业均需经过转化条件的判定才可进入其相应梯度,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化条件是该机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化工作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本文结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建设培育条件的相关内容,从办学能力、资金投入、物力投放与科研成果四个方面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转化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见表2)。依据转化条件,首先,相关建设部门应依托职教集团的影响力在企业间做好前期的宣传与动员工作,增强企业自身的转化意愿。其次,根据既定的转化条件对申报转化的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在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且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前提下,符合办学能力条件或者符合其他任意两种条件的企业可进入自转化梯度,并由相关部门考察与鉴定无误后认证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基本符合除办学能力条件以外的任意两种条件,但由于时间限制尚未完成的企业可先进入促转化梯度,期间由政府、职教集团以及行业组织为其提供必要的建设资源,辅助其转化,并在培育达标后具有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优先转化资格;仅符合物力投放条件的企业可进入待转化梯度,这些企业需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并将其作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重点观察与培育对象。再次,经筛选后不符合任意条件的企业则不能转化。最后,相关建设部门还需对进入转化流程的企业做后续跟踪监管、评价反馈等工作,并依据转化后建设情况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
图表编号 | XD00203483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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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董树功、艾頔 |
绘制单位 |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