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重点领域、条件及享受政策》
《方案》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以下简称《办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描述包含了两个概念:“试点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二者的重点领域一致,但培育建设的基本条件和享受的政策是有区别的(表3)。从表3可以看出,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的重点领域与我国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相关,要成为试点企业,只需满足六个条件之一,准入门槛较低,这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兴办职业教育中来。试点企业要经过一定时间(至少一年)的建设培育,经过认证才能成为真正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后者可享受组合式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但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评价标准尚未出台,需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研究,据此认定一批试点企业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图表编号 | XD008578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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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1 |
作者 | 周凤华、杨广俊 |
绘制单位 |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