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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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分析及几个重点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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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容整理自《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这是国家文件首次正式定义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新兴发展的当下需经政府认定和授权后开展主体行动。上述定义表明,国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性质的认识逐渐清晰。表1对《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办法》两个文件中涉及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领域的内容进行了阐述,这些重点领域的基本内容及其变化凸显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属性。可以看出,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发展功能,还有承担社会基础性服务、推动职业教育等多重社会功能,即产教融合型企业具备社会企业兼具的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