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5](表1)。
图表编号 | XD008580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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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1 |
作者 | 欧阳河、戴春桃 |
绘制单位 |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