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性分层:论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德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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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德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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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化法官德性的低阶和高阶的区分标准相较非制度化法官德性存在不同。制度化法官德性的低阶和高阶依据除了要求的高低之外,还有法官德性的可普遍化程度和重要程度。低阶的制度德性也表示最为基础、最为重要之意,如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是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法官德性要求。非制度化法官德性的低阶和高阶则主要以德性要求的高和低来进行区分。非制度化法官德性的低阶是那些更容易做到的德性要求,高阶则属于更为高尚的道德要求而不易做到,我们并不能要求每位法官都成为具有高阶德性的模范。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的德性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此时,突破现有法律的束缚,确立一个典型判决,引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风尚,是法官德性的更高境界。这也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指出的,司法性的立法赋予了司法职务以最高的荣誉。[12](P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