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报道内容: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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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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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司法信息全面公开”指报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大平台”建设及其运行情况;2.“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指报道内容至少包括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中的一项;3.“特定人员”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特约咨询员等;4.“其他”包括政务制度、审判管理、群众

近年来,最高法院意在案件审判之外扩大司法公开空间,先后制订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9]58号)、《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法发[2010]383号)、《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18号)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司法公开的涵义不限于“审判公开”,而扩展到包括立案、流程、庭审、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司法信息的全方位公开。样本文章中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及其运行情况的文章数量(99篇,占24.21%),以及关于司法信息全方位公开的文章数量(90篇,占22%)较多;此外因司法公开涉及到诸多司法制度或司法工作内容,例如政务制度、审判管理、群众路线学习、域外司法实践等,故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占比较高(122篇,占29.83%)(见表2) 。就报道内容看,2013-2014年间司法公开改革尚处于功能地位、作用宣传、制度构建及平台建设的起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