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报道地域: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表3 报道地域: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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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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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公开改革的重要特征是最高法院自上而下统一领导,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时限等方面规定均出自于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故2013-2014年间相关报道及评论多针对全国法院系统(158篇,占38.63%)。报道数量居于前三位的省份分别是江苏、山东和浙江;除了四川、重庆、陕西(分别是12、14、9篇)以外,西部省市区的报道数量均较少(甘肃、广西、贵州、海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云南报道数量分别是6、7、1、2、2、3、1、3、2篇)(见表3) 。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大体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