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版面分布: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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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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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文章均发表于第9-12版,9-12版是国家和地方两会期间的增版,但大部分两会期间有关司法公开的报道发表于1-8版。

审判公开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和第148条、《行政诉讼法》第7条和第54条均有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规定。但随着党中央重大决议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在我国当下的司法政策背景下,司法公开的范围已超越上述法律规定。样本文章在强调司法公开价值时,较少直接引述现行法规定(提及宪法原则或诉讼制度的文章仅有17篇,占4.16%),而是更多诉诸司法公开对于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护、诉讼权利或人权保护的意义(含上述关键词的文章有147篇,占35.94%)(见表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