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结构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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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结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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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主体结构。对主体结构的审视,我们既需要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进行考量,试图寻找理论设计上的规范依据;也需要在治理结构进化中比较,以发现事实迁移中的发展脉络。理论上,市民社会论者“要求限定国家的行为范围,不仅要求国家受法律约束,市民社会本身也构成了对国家的制约,它们维系国家,并为国家行动范围和权力设定界限”。[24]其实,这就是要求国家与社会实现“二分”,并且建立起“社会反对国家”或“社会制约国家”的解释模型。如果说“市民社会论者预期并力证社会与国家相分离,那么,持法团主义视角的观察者则强调国家在与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非对抗性关系”。[25]尽管存在一定条件,但它的确突破了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对立格局,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融合。在这两种理论还在争论不休之时,治理理论已然迫不及待地切入进来。与前两者不同,它设计了一个合作的范式。只是这种范式不是在描述当下的关系事实,而是在预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在事实中,主体结构是与社会治理结构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治理结构就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我们可以将社会治理结构大致分为统治结构、管制结构、治理结构三种类型,并从逻辑起点、结构形式、角色设计、行为方式和制度安排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见表1),以期更明确而细致地发现结构变迁脉络,从而更有效地预测未来的创新趋势。由此,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构筑新型的主体结构和塑造主体关系才能兼具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