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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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与制度笼子——人大代表选举的困境与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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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曾依据韦伯与巴伯的理论提出一个自荐候选人人格谱系分析框架[43](见表1),将此框架扩大到一般代表候选人,可以发现某些人大代表尤其是通过贿选成功上位者在人格矩阵中属于主动-功利型,兼有理性经济人和参与型公民的双重特征:积极参与人大代表选举,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与权利,谋取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身份带来的政治荣誉、财产安全、经济收益以及人际关系网等。在衡阳贿选事件中,56名贿选人大代表中有32位私企老板(占57%);在辽宁贿选事件中,45名贿选人大代表中有25位私企老板(占56%)。他们参选人大代表是为了谋私利,因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不佳,企业税费沉重,一个市人大代表头衔可以减免税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将人大代表身份作为“护身符”,以便在违法犯罪时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