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对僵尸企业比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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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与僵尸企业出清:以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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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参数的估计值在1%、5%、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t统计值,所有回归结果的标准误差经四位码行业层面聚类调整。若无特别说明,下表同。

模型(1)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第(1)列以基于资产权重的僵尸企业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Treati×Postt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系数值为-0.038。该结果说明2004年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相对于核准制行业而言,备案制行业中以资产权重衡量的僵尸企业绝对规模平均下降3.8个百分点。参考Li等(2016)的方法可得出如下经济含义:相对僵尸企业的平均比例(24.7%)而言,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使得僵尸企业相对规模下降了15.4%(3.8/24.7),对于僵尸企业起到显著的治疗作用。在第(2)(3)列中,分别以债务权重和数量权重衡量的僵尸企业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估计结果显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同样显著降低了僵尸企业的比例。对于两种不同的衡量方式,绝对规模分别下降3.7个百分点和3.1个百分点,僵尸企业相对规模分别下降了12.8%(3.7/29.0)和13.5%(3.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