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3 法律制度环境差异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国有企业营利能力的影响》

《表1 3 法律制度环境差异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国有企业营利能力的影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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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权分置改革未能提高营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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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1注:Panel A括号内为t值,Panel B括号内为p值

为解释这一研究争议,本文注意到,2008年第四季度出台的一揽子计划与股权分置改革紧密衔接,二者在研究时间窗口上存在重叠影响。而且,一揽子计划的主要作用主体为全部国有企业(Wen and Wu 2014),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主体为我国上市公司,二者在研究对象上也有所重叠。在作用效果上,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不久即开始推出的一揽子计划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政府绕过市场面向国有企业投放大额银行贷款(Liu et al.2018),导致资金的市场价格非市场化,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水平(Deng et al.2017),进而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和企业价值(张敏等2010,申慧慧等2012),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向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抵消的效果。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研究需要在剔除一揽子计划影响的基础上进行。表1描述了一揽子计划和股权分置改革在作用时间、作用主体和作用效果上的重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