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风险权重上的差异》

《表3 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风险权重上的差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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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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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二是风险权重偏高且规则不统一,银行债转股的积极性受到限制。本轮债转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债权人银行方面的推进意愿和能力。但目前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极大限制了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一方面,参照《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银行集团及其实施机构主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时风险权重为1250%,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为1250%。而普通贷款风险权重仅为100%,过高的资本占用将使债转股业务无法满足必要的资本回报要求,难以通过银行表内自有资金落地实施。另一方面,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也对银行推进债转股带来负面影响。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