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沙港案”与“深石案”案件事实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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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不实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沙港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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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沙港案”的惩罚性与衡平居次原则的补偿性不符。在“沙港案”中,股东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茸城公司责任财产由此未获得充实,这加重了公司不能偿付债务的风险,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开天公司被法院扣划款项以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财产,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由此得到补偿。对照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在“深石案”中,标准电气公司利用控制地位与深石石油公司达成的不公正交易减损了深石石油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这一损害在法院判决标准电气公司的债权居次受偿之前并未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或救济。在“深石案”中,将标准电气公司的债权劣后成为补偿深石石油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唯一手段。而在“沙港案”中,法院判决开天公司债权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劣后受偿是开天公司补足出资、补偿债权人后对债权人损害的第二重救济,因而具有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