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2017年云南省78件放射诊疗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使用率及构成情况(1)》
(1)未实际使用的4项违法事实为:违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放射诊疗共查处案件78件。可用有效违法事实13项,实际使用9项(69.23%)。违法事实使用频次较高的前四项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2.05%)、“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4.36%)、“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23.08%)和“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21.79%),前四位使用频次为101.28%(见表8)。
图表编号 | XD0017398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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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曹文妹、杨波、张冰雨、杨梦霞、侯建红、宋文学、郭晨健、曹宇、张鹏杰、陈刚 |
绘制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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