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云南省2 583件公共场所卫生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使用率及构成情况(1)》
(1)未实际使用的2项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共查处案件2 583件。可用有效违法事实16项,实际使用14项(87.50%)。违法事实使用频次较高的依次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42.7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31.94%)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25.28%),前三位违法事实的使用频次为99.92%(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7398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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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曹文妹、杨波、张冰雨、杨梦霞、侯建红、宋文学、郭晨健、曹宇、张鹏杰、陈刚 |
绘制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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