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7年云南省94件学校卫生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使用率及构成情况(1)》
(1)未实际使用的4项违法事实为: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要求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共查处案件94件,均为中小学校,普通高校案件数为0件。学校卫生可用有效违法事实9项,实际使用5项(55.56%);违法事实使用频次较高的前三项为“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86.17%)、“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8.30%)和“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17.02%),前三位违法事实的使用频次为141.49%(见表6)。
图表编号 | XD0017398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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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曹文妹、杨波、张冰雨、杨梦霞、侯建红、宋文学、郭晨健、曹宇、张鹏杰、陈刚 |
绘制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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