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与管理主体相关法律条文[21]》

《表3 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与管理主体相关法律条文[2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英芬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建设与管理主体的法律条文如表3所示。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即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地)政府和县政府是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但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也说明了建设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社会力量。由此可见,在中国,中央政府、省、市、县政府,自上而下层级政府构成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但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