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与管理主体相关法律条文[21]》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建设与管理主体的法律条文如表3所示。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即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地)政府和县政府是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但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也说明了建设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社会力量。由此可见,在中国,中央政府、省、市、县政府,自上而下层级政府构成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但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建设。
图表编号 | XD0017330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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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5 |
作者 | 石剑兰、刘倩雯 |
绘制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