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图书馆建设主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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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书馆与政府的主体责任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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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主体要具备与其责任范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对政府而言,能力主要体现在财政方面,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用于支持图书馆建设的经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在管理范围内提高图书馆的覆盖率,加大图书馆的建设投入,充分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则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步解决读书难、文化服务覆盖范围小的问题。在国外,财政支持主要分为高级别政府直接补贴,低级别政府建设、高级别政府补助,各级别政府独立建设三种类型(见表1)。笔者认为,三种类型各有利弊,高级别政府直接参与图书馆建设和管理是发达国家最常采用的方式,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和相应文化氛围的支撑;低级别政府建设、高级别政府辅助更符合地方实际情况,有利于贯彻责权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