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英芬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与管理主体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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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芬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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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可以看出,中英芬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都是政府,这是共性。但我国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了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建设。社会力量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是《公共图书馆法》的创新,在一定程度突破了公共图书馆只由政府建设的理念,改变了单一设立主体的局面,实现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多元化。中英芬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有所不同,英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国务大臣及图书馆委员会。目前芬兰与中国的管理主体相似,分别为各级权力机关、文化主管部门占据主要地位,属于政府管理模式,没有明确规定设置其他相关的委员会。而英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中明确规定设立国家顾问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等管理委员会以及咨询委员会等。设立相关委员会,且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能规定详细,是英国公共图书馆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设立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来指导图书馆开展服务,保障相关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完善优化《公共图书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