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公共服务购买承接主体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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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基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的文本分析》
《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对承接主体的范围界定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7)。从文本分析的结果来看,明确说明承接主体的83个样本中,61个样本中的承接主体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承接方,可见,社会组织是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的主力军,承接主体的这一结构特征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本身在公共服务领域所具备的特殊优势(管兵,2016)、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历史原因(王浦劬,2010)等,同时也与其他类型的承接主体,尤其是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还需要市场培育有关。
图表编号 | XD001365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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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01 |
作者 | 何晴、付诗文 |
绘制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