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的主体及其构成》

《表1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的主体及其构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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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与共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的内容、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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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这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所谓公共档案,指的是国家公务(政权性)机关形成的且被保存在各级国家机构中的档案。公共档案管理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公共档案业务机构面向社会各类组织以及公众在档案的形成、收集、管理、开发利用或档案立法、决策、执法、监督等方面开展的档案资源建设与公共服务活动。所谓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特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参与公共档案资源的形成、收集、管理、开发利用等业务建设以及档案立法、决策、执法、监督等公共管理服务的权利和行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档案管理的主体及其具体构成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