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英芬公共图书馆法内容框架[17,23,21]》

《表2 中英芬公共图书馆法内容框架[17,23,2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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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芬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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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64年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是目前英国主要生效和使用的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2016年图书馆法》亦是芬兰唯一生效和使用的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故选择上述两个法案与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内容框架进行对比。由表2可知,《1964年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共有4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图书馆服务”,下分11条条款,其中第六条已被撤销。这些条款涉及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政府管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馆际合作的地位、免费服务的原则和收费的限制等重大问题。英国此法案虽有4部分共26条法律条文,但内容涉及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的相关规定,针对性不强,涉及公共图书馆的仅有17条,内容不够全面,且内容系统性不够,比较零散,缺乏完整的逻辑体系。芬兰《2016年公共图书馆法》共20章,章节涉及义务、合作、服务、规章制度、评估等重大问题,从政府、国家权力机关、基层权力机关、居民角度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内容比较全面,章节比较多,但不归分同类章节,逻辑有些混乱。如国家权力机关义务、基层权力机关义务等规范各方义务的条例与图书馆用户义务分散放置。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也是针对公共图书馆的法律条文。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从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制定,分类清楚,逻辑明了,从政府、社会、图书馆、个人角度都有相应的制度,涉及内容较为全面。总体看来,我国与芬兰的公共图书馆法较为相似,比英国针对性更强,内容更为详细,且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对而言有较强的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