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意公共图书馆法关于“运行”内容的对比》

《表2 中意公共图书馆法关于“运行”内容的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意公共图书馆法的比较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中意两部公共图书馆法在“运行”一章中均对图书馆基础的“采”“编”“藏”业务提出了要求,不同的是,《国有图书馆条例》较《公共图书馆法》更为详尽(见下页表2)[11]。对于采购,《国有图书馆条例》规定:“意大利国内出版物为主要采购对象,国外出版物的采购应根据自身馆藏特点以及公众需求酌情实施。”对于编目,《国有图书馆条例》要求:“根据不同文献类型,创建多个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如手稿、期刊、地图、现代图书等。”对于存藏,《国有图书馆条例》要求:“根据文献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存藏方式。定期对文献进行检查,保证最佳存藏环境。及时对文献进行修复,做好修复记录。”此外,《国有图书馆条例》对于管理业务也做出明确规定:“各馆需在每年1月2日前上报未来三年预算计划,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当年预算计划。每季度提交财务支出情况报告,每年2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12]《公共图书馆法》因其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且主管部门各不相同,所以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将公共图书馆共同的业务囊括其中。但是,《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不仅是从图书馆、读者和政府的角度对图书馆进行规范,而且从学术发展、文化推广等更高的层面推动图书馆事业全面、协调的开展。以第三章第三十条为例,《公共图书馆法》鼓励馆际交流与合作,以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13]。通过文献信息的整合,可以避免资源的重复建设,方便社会学界使用,为学术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