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公共图书馆法》少儿服务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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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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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保障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少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2017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始施行,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一般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其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并在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2],为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服务工作确定了基本目标。而真正体现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具体内容的国家立法是2018年施行的《公共图书馆法》。通过关键词文本检索和条文内容审查,《公共图书馆法》与少儿服务直接相关的条款有4条[3],分别为第34条、第37条、第48条和第50条,位于第四章“服务”和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这4个条款对少儿阅览空间的设立、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文献资源、交流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确定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的基本内容,条文内容参见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