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意公共图书馆法关于“服务”内容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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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公共图书馆法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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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一章主要针对图书馆基础的“阅”及其他对公业务(见表3)[14]。不论是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建设还是文献信息查询与借阅服务,《公共图书馆法》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它明确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专属服务,从立法上保障所有人都能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馆藏资源。《国有图书馆条例》则表现出“以书为重”的行业理念,它要求各馆需单设珍贵文献阅览区,并提供对文献损害最少的阅览服务:读者必须在指定区域阅览珍贵文献,有复制件的文献不提供原件阅览,文献复制前需评定是否可行,并需获得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一致认可等[15]。此外,意大利是一个非常重视版权保护的国家,1941年就颁布了《版权和邻接权保护法》。对与版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公共图书馆,《国有图书馆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文献复制需要获得图书馆馆长批准,读者需要填报申请表说明复制件用途,用于学术研究的不可用于出版等商业目的或向社会公开,用于出版等商业目的的需在最终成果上注明原件信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