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谷歌图书馆”计划对各主体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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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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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或Unclaimed Works)数字化的合理性问题。欧盟理事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权利人的身份或所在地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的,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7],其特殊性在于无法联系到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谷歌案引起了诸多学者对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关注。黄先蓉和王晓悦发现谷歌案的图书多数是孤儿作品,由于当前国际社会没有针对孤儿作品确切公认的法律法规,谷歌便会频繁陷入法律纠纷之中[32]。针对孤儿作品的争议,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达成以“选择—退出”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和解协议。蒋逸颖和周淑云认为,“选择—退出”模式节约了时间和财力,也使孤儿作品的潜在价值得以发挥出来[38],从而对谷歌行为持积极态度。赵锐则认为,这一和解协议毕竟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无法为孤儿作品的利用提供可以借鉴的普适性范式[39]。肖冬梅在研究中明确表示,谷歌行为篡改了版权法。在她看来,各国版权法体现的是先授权再使用的规则,谷歌行为的实质是未授权先使用,违背了国际规则[40]。上述研究出现的分歧源于研究立足点的不同。蒋逸颖和周淑云的研究旨在透过谷歌案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处理类似问题提出可参考建议,赵锐关注的是将谷歌做法进行推广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而肖冬梅则完全基于严格意义上的版权保护规则说事。这种现象亦是研究呈现百家争鸣特征的表现之一。当然,如果学者们一开始就能站在更高的高度、从更全面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兴许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更圆满的解决方案。